百问百答 | 劳务派遣人员能否担任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03.26 浏览量:430

信息来源:《ISO/IEC 170202012〈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的运作要求〉标准理解与百问百答》

 

ISO/IEC 17020 换版培训和标准条款理解讨论过程中,ISO/CASCO/WG 31国内归口工作组整理了培训中评审员和获认可机构关注的一些问题。《ISO/IEC 170202012〈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的运作要求〉标准理解与百问百答》一书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整理,并请培训老师进行了解答。

 

百问百答 | 劳务派遣人员能否担任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


【问题提出人】CNAS检验机构评审员

在我国,部分检验机构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聘用员工。请问劳务派遣人员能否担任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缺席代理人的职位?


【问题解答】

CNAS-CI022015,有进一步解释:“有”应该被解释为“雇有”或者“签订合同”。但还是没有进一步解释“雇有”和“签订合同”的具体形式,这是因为各经济体对雇佣关系和劳动合同有不同的法律解释和行政要求。


根据我国法律,“劳务派遣”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之一,被许多企事业单位广泛采用。那么,劳务派遣人员能否担任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缺席代理人的职位呢?这个问题得到从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得到解答。2015版《劳动合法》第六十六条有如下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技术负责人是检验机构的关键岗位。因此,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务派遣人员不能满足担任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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